这种自我肯定中最具决定性的一点是:它不取决于任何道德的、知识的或宗教的先决条件。并不是善者、智者、虔诚者才有资格去接受自己的被接受,而是那些不具备这些素质而且知道自己的不可被接受性的人才有资格具备这种勇气。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被自我作为自我接受下来。这并非是一个偶然的个性的确证。这不是存在主义的作为自我而存在的勇气。这是一种自相矛盾的行为,其中,接受人被无限地超越了人的个体自我的那种东西所接受。在宗教改革者的体验中,就有把不可接受的罪人接受到审判之中、接受到重新与上帝的交往之中的例子。
这种情况下的存在的勇气就是敢于把对于罪过的宽恕接受下来的勇气,但这种接受不是抽象的主张,而是作为与上帝的交往的根本体验。那不顾对罪过和谴责的焦虑而作的自我肯定,是以人参与某种超越自我的东西为前提的。在为了治疗而进行的交流中(比如作精神分析时),病人参与了医生的治疗能力,医生接受了他,尽管他把自己感受为不可被接受者。在这种关系中,治疗者并不代表作为一个个体的他自己,而代表着接受和自我肯定二者所具有的客观力量。这种客观力量经过医生而作用在病人身上。当然,这种力量必须由一个人来体现,这个人能认识罪过,能裁判,也能不顾判罪而接受。如若不被小于个人的东西所接受,则无法克服个人的自我摒弃。听我忏悔的一堵墙不能对我表示出宽恕。如果人不是在人与人的关系中被接受,则谈不上自我接受,但是,即使一个人被作为个体而接受,他仍然需要自我超越的勇气去接受他的被接受,仍然需要信任的勇气。因为,被接受并不意味着没有了罪过。如果医疗者试图说服病人,要病人相信他是无罪的,则反而弄巧成拙。他会阻碍病人把自己的罪过纳入他的自我肯定之中。医生可以帮助病人把自己放错位置的、神经质的罪过感转变成放正位置的真正的罪过感,但切不可向病人说“你无罪”。医生把病人接受到与医生的交流之中,而用不着谴责什么、遮蔽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