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加拉太书诠注》,93页。
[35]埃米尔·布伦纳:《神圣的命令》,72页。
[36]路德关于恩典与律法的关系的看法在他的《加拉太书诠注》中得到最清晰的表述。他说:“当保罗说基督把我们从律法下解救出来的时候,他讲的是整个律法,主要是责备、阻止、谴责良心的道德律法,而不是另外两种律法(法律和仪式)。因此我们说,道德律法或十诫的律法没有权力责备或恐吓良心,耶稣基督用他的恩典统治着良心,他已经把这种权力消灭了。”(《加拉太书诠注》,21页)
[37]埃米尔·布伦纳:《神圣的命令》,72~78页。
[38]在分析这个问题时,布伦纳不断地将道德义务的各种含义与“律法主义”混淆,也就是说把道德义务的限制与具体的行为准则相混淆。他写道:“律法主义者类型的人发现在与他的同胞打交道时不可能成为一个真正的个人。在他与邻居之间有某些非人的东西存在,‘观念’‘律法’……这些抽象的东西阻碍着他真实地看待他人。”这个说法用来谴责狭义的律法主义者也许是正确的,但是布伦纳把所有关于道德义务的经验都纳入这个术语之下,然后又说,“只在义务的意义上所行的善绝不是善。义务与真正的善是相互排斥的”(同上书,73~74页)。按照这个标准,那么历史上就几乎没有什么善可言了。假定我们承认,被吸收到完善的爱中来的各种意义上的义务不多。但是,凭借义务感的扩张而达到越来越高级的善的形式仍然是重要的。当我们面对同胞的宣言说我们决不能成为“律法主义者的”时候,我们并非是在用某些确定的正义标准衡量这些宣言。然而,我们可以用不安宁的良心掂量那些反对我们自身利益的宣言,并决定对他们行公义。这个完整的道德过程可以不涉及任何已知的“律法”。它可以是极为个人的。但它也仍旧可以缺乏完善的爱,而布伦纳似乎把这种完善的爱视为惟一对“律法主义”的解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