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建议必定涉及一种相反的建议,该建议类似于有关谨慎动机之相应论点所诉求的那种建议。关于谨慎,我们不得不讨论一下这样一种直觉:即使我现在的行动正在为将来做准备,驱动我行动的动机也必定是现在的理由(理性),是我现在想要的某种东西。关于利他主义,相应的直觉是,由于正是我在行动,即使我是在为他人的利益而行动,也必定是我自己的利益给我提供了动机驱动力。若果真如此,则对明显利他主义行为的任何令人信服的证成都必须诉诸我想要什么。
同样的偏见也在此发挥作用,人们一直都观察到这类偏见影响到对谨慎的讨论,这些偏见是:确信每一种动机都必须符合一种内在力量模式;认为在每一种动机驱动的行动背后都存在一种欲望,该欲望提供了行动的能动能量;假设我们可以提供一种也能解释行动的证明,一种适当的动机(通常是一种欲望)必定是诸种证明条件中的一种。如果我们按照个人的内在因素与外在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来解释它们对个人的影响(这似乎不可避免),那么我们就会很自然地假定:一种欲望——它可以把他人的善直接地或间接地作为其目标——必须提供一种利他主义行为背后的动机力量。直截了当地说:我的行动将有利于某个他人这一信念之所以能够驱动我行动,仅仅是因为我想要他好,或者,想要某种对他好的东西。[3]